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96********,汉族,高中肄业,蒙阴县**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街道**村,现住蒙阴县**期**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20分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蒙阴县**饭店将高某某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现场视频资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明岗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866095****。
2、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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