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运输车队管理员,户籍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路**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20年12月1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黄沙系非法开采的,仍与陈某丁(已判决)联系,组织车辆到福州市长乐区东庄村养鳗场附近寺庙后山、鑫东华公司旁山坡等沙场,以每车人民币800元左右价格多次向陈某丁等人购买黄沙,并倒卖给他人,累计数额人民币1257270元,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5万元。
2020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市长乐区拘留所将行政拘留执行完毕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同月30日,李某某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帐单、退款材料等;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非法采矿,仍多次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2572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其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远翔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执行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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