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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3435198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住甘洛县**镇**村。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执行捕。

本案由甘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甘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甘洛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借用凉山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分别于2016年9月承包了甘洛县斯觉镇挖里乌村易地移民住房建设工程、甘洛县斯觉镇挖里乌村基础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工程,2017年1月承包了甘洛县斯觉镇哈布村马乃乌组易地移民住房建设工程,2017年10月承包了甘洛县哈布村马乃乌组易地移民搬迁总平及附属工程;借用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于2017年1月承包了甘洛县斯觉镇哈布村扎卡组易地移民住房建设工程、甘洛县斯觉镇哈布村扎卡组易地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工程。

在上述工程施工中,被告人李某某按照施工合同陆续收到绝大部份工程款后,拖欠参与上述工程施工的11个班组、10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15.5059万元。2018年12月10日,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李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李某某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于2019年2月故意中断联系后离开甘洛县。后于2020年1月18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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