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34231994********,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张某某就跟李某某说请其帮忙联系介绍收养孩子的事情,后将李某某的微信推荐给了因不孕不育想收养孩子的表弟罗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就与李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商量收养孩子的事情,并告诉李某某需要能办理收养、落户等手续的证明材料,并愿意支付给孩子父母一些辛苦费、营养费等。李某某打听联系后一直未找到适合收养的孩子,就想到了去医院偷盗婴儿卖给罗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夫妇的想法。2020年7月5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来到维西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妇产科一楼,将住在**号病床刚出生两天的男婴余某甲盗走,后驾驶云******黑色哈佛越野车离开维西县,后在途中告知其妻蜂某某(另案处理)自己找到合适收养的婴儿,需要蜂某某帮忙在送婴儿去收养人家路上照顾婴儿,后李某某、蜂某某夫妇一同驾驶云******越野车来到丽江市华坪县。后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驾车来到华坪县,李某某向罗某某、王某某夫妇出示了自己编造并偷盖有**村委会公章的寄养证明、收养协议。后李某某与罗某某商量好给李某某58000元,在给男婴做完检查确定婴儿健康后,罗某某向李某某支付了53000元,说好剩余5000元待拿到婴儿父母身份证等资料后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哈佛越野车1辆、毛毯1床、奶粉1袋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丙、则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对被盗婴儿与其父母的DNA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及被告人李某某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出卖牟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雪丽
检察官助理:刘先丽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4册。
3.随案移送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毛毯1床、奶粉1袋、U盘1个、衣服1件、裤子1条、手机1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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