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3********,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号。2019年4月13日,因殴打伤害他人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1月21日因故意伤害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5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汉川市**镇**村被害人李某乙的养鸽厂内盗窃,盗得两年左右鸽龄肉鸽29只,被李某乙发现,李某甲先用语言威胁李某乙不许报警,后为毁灭罪证,抢夺李某乙录有李某甲盗窃并威胁不许报警的录音的手机,当场实施暴力手段,多次用手抓李某乙的衣领,且将李某乙的脖子掐伤。经汉川市**中心鉴定,涉案29只肉鸽的市场价格为2900元;经汉川市汉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详细信息浏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为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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