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夺罪、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夺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尾随怀抱小孩的被害人吴某某至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趁其不备,抢走吴某某脖子上佩戴的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4536元。
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楼楼梯拐角处,采取胁迫手段,截取被害人孙某某和张某乙佩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各一条。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共计价值人民币21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辨认笔录;3.搜查笔录;4.提取笔录;5.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害人吴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的陈述;7.证人李某乙、马某某、张某甲、武某某的证言;8.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纪娜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_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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