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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强奸案)_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68********,汉族,郎某某人,小学文化,住郎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奸罪,于5月13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去自己家茶叶地经过本村民组吴某甲家门口时,看见吴某甲妻子汪某某(严重痴呆)和儿子吴某乙(9岁)在楼下房间里看电视,汪某某冲自己痴笑,后李某某将汪某某拉出房间,来到楼上卧室里,掀开汪某某上衣用手摸捏乳房,接着李某某解开自己裤子将阴茎插入汪某某的阴道内。后因发现汪某某外阴有白瘢,同时听见有人上楼声音,便将汪某某从床上拽起,穿好衣服下楼,被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丙回家撞见。当日下午,吴某甲接到父亲电话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丙、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精神医学、物证等鉴定意见;

5.人身检查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痴呆的妇女而与之发生性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中升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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