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北京**有限公司加油站站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在信都区**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和王某甲来到**北侧停车场李某某的车上准备乘车回家。在车上,李某某将手伸进王某甲的胸罩内摸其胸部并亲吻王某甲,遭到王某甲的拒绝和反抗后,李某某将王某甲的胸罩撕坏,并用力亲吻其脖子。王某甲颈部软组织挫伤,同时李某某左上臂腋窝处被王某甲抓伤。随后王某甲逃脱并报警。
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经济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被撕坏胸罩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人身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的辨认、勘验笔录、李某某与王某甲的人身检查笔录等;6.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少林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32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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