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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99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现住苍南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闲聊APP内组建赌博群,供群成员以温州茶苑的龙港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博群持续期间群成员人数约200人,每天参与赌博人数二三十人,群内赌资为人民币120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2.书证:身份信息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表格;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包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恒

检察官助理:蔡秋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壹卷、证据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换押证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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