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焉垦检公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巷*号楼*栋*号,住该址。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2019年12月19日,分别被焉耆垦区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第二师**团团部“**阁”茶楼、“**饭店”包厢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推“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陈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某望风放哨5次,共给其700元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旭慧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巷*号楼*栋*号。
2.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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