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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小区****单元**室,在京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已判刑)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在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地下一层开设棋牌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营利。

2019年1月9日,民警在棋牌室内查获参加赌博人员马某某等85人,收缴赌资人民币83592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专门用于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14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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