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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10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村民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0月1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已判决)等人醉酒后到长丰县水湖镇拉菲KTV娱乐,在包厢内李某甲与服务员发生争吵并殴打服务员。李某乙、李某甲等人为发泄情绪,将包厢内啤酒瓶、话筒、话筒架、大理石桌面等物品砸坏,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3473元。李某丁、郑某某(已判决)赶到后又无故将拉菲KTV老板娘徐盼及工作人员孔旭、戴路红等人殴打致伤。经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徐盼、戴路红、孔旭、俞保德的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10月18日俞保政等人与李某甲等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甲等人赔偿俞保政等人各项损失共十五万元,俞保政等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水家湖派出所情况说明,谅解书、和解协议,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刑初408号判决书;2.证人陈汪丽、杨明珠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戴路红、俞保同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丰县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拉菲KTV》室内毁坏物品的价格人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滋事,打砸、损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补充材料五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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