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2000********,德昂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酒后无事生非,无故殴打他人或毁坏他人财物。经查,2017年8月李某某酒后无故砍伤李某甲左手上臂;2018年10月李某某酒后无事生非,无故殴打被害人李某乙,致其头部受伤;2019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酒后任意损毁被害人孔某某家中摆放的瓷碗,又至李某乙家中随意殴打被害人李某乙,任意损毁李某乙家中财物。
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已对周围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佳
检察官助理:杨政波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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