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多次(用***********的电话号码)拨打110,谩骂、侮辱110接警人员,严重干扰了110指挥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

2、2019年5月17日上午9时37分,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情绪,用***********的电话号码拨打120,谎称有人摔伤快要死亡需要救治,致使120急救车辆来往空返。

2019年5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再次用***********的电话号码拨打120,谎称**村干部周某某突发脑出血需要救治,致使120急救车来往空返。

3、2019年5月17日9时48分,被告人李某某为寻找刺激,发泄情绪,用***********的电话号码拨打119电话,谎报西平县专探乡大庙陈麦地大面积着火,导致专探派出所、消防队出动警力前往处警,严重扰乱了119指挥中心办公秩序。

4、2019年9月7日晚7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途径被害人姚某某(83岁)家门口时,为发泄心中不满,无端谩骂被害人姚某某,并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姚某某撞倒在地,殴打姚某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因怀恨被害人姚某某先前被自己殴打后住院花费过多,遂雇人向姚某某家门口泼大粪,致使姚某某家门口污秽不堪,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派车单及证明、话单、110指挥中心情况说明;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于某某、杨某某、孙某甲、张某某、毛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刘某甲、郑某某、李某乙、郑某甲、陈某某、李某丙等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故滋事、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何法院

检察员:谭和平

2019年12月10

附: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证人证言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