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1********,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经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在零陵区南津北路好声音KTV888包厢内喝酒唱歌,22时许,秦某某约同在好声音KTV999包厢唱歌的彭某某到888包厢聊天,李某某用手拍了彭某某臀部一下,彭某某回打李某某一巴掌,双方引发矛盾。彭某某回到999包厢将此事告知其男友蒋某某,被害人蒋某某即手持酒瓶带着彭某某、陈某某等人到888包厢找李某某理论,用酒瓶击打李某某头部,即而双方发生打斗,蒋某某、陈某某受到不同程度伤害。2018年6月12日、2018年6月20日,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的伤势为顶部、左颞部及左廓耳裂创(创口累计长度8.7CM),评定属轻伤二级;陈某某为轻微伤。
2018年6月29日,唐某某(李某某母亲)与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某赔偿蒋某某的医药费、治疗费等一切损失共计人民币七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和解协议、领条及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彭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尹某某、陈某某、秦某某、李某某证人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及询问、讯问光盘。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蒋某某、陈某某,致蒋某某轻伤二级,陈某某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家属能积极与被害人蒋某某、陈某某就人身损伤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伤者各项费用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政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良纲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