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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路**胡同**号楼**单元**室,捕前住高碑店市**城**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开始在涿州市双塔区华阳西路**号经营**足道宾馆,并容留袁某某、姚某甲、姚某乙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渔利,2020年8月19日,涿州市公安局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户籍信息、门面租赁协议、指认照片、记账本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涿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姚某乙、姚某甲、袁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保定佳和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萌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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