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镇**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12月,先后承租惠阳区**街道办**路**号**房和惠阳区**街道办**路**巷**号三楼,用于容留卖淫女赵某某、叶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帮忙望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和卖淫女赵某某、叶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并根据摸排,先后抓获嫖客朱某某、孙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佳铭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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