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尉某某洧川镇**村*组,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7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07月0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洧川镇**村小苹果KTV容留多名妇女卖淫。2019年07月03日23时25分许,尉某某公安局洧川派出所民警巡逻排查时,当场查获卖淫女翟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嫖客马某某、张某某。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洧川派出所投案对其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 (2)无犯罪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无违法犯罪的情况;(3)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翟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将其卖淫所得按照约定比例转账给李某某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1号至7月4号李某某容留其在洧川镇开设的小苹果KTV从事卖淫活动,其将卖淫所得与李某某三七分成,其本人七、李某某三,从2019年7月1日至7月3日其共收入5720元钱,给李某某转了1860元钱的提成;同时证明李某某开设的店里共有三个人从事提供性服务的妇女的情况;(2)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2019年7月3号到李某某在洧川镇开设的小苹果KTV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所其和李某某三七分成,其本人七、李某某三;同时证明李某某开设的店里共有三个从事提供性服务的妇女,以前其先后两次在李某某的店里卖淫,此次其给李某某提成有1000元左右的情况;(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1号至7月3日李某某容留其在洧川镇开设的小苹果KTV从事卖淫活动,其将卖淫所得与李某某三七分成,其本人七、李某某三;同时证明李某某开设的店里共有三个从事提供性服务的妇女, 2019年7月3日晚上23时许,其在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证明其2019年4、5月份曾在该店卖淫的情况;(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3日晚上其在洧川镇小苹果KTV店准备嫖娼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同时证明其2018年的夏天曾在该店嫖娼的情况;(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3日晚上其在嫖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同时证明其2019年6月25号晚上也在该被查获的洗浴中心嫖娼,嫖娼价格是一次150元钱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在其开设的足疗洗浴中心,其容留王金凤、冯某某、翟某某三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卖淫的服务项目及价位由卖淫女自己定,收入其和卖淫女三七分成,其本人三、卖淫女七,从2019年7月1日到2019年7月4日案发王金凤大概一共给其转了200左右,冯某某大概一共给其转了1860元,其中买东西的有300元,翟某某大概一共给其转了1000元左右,其中包括买东西的300元钱,除了买东西其一共提成2460元的情况。5、辨认笔录:王某某、翟某某、冯某某均辨认出李某某是容留其卖淫的被告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尉某某洧川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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