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街道**村**组,现住桂阳县**街道**小区**栋**座**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19年9月1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9日,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桂阳县**小区**栋**座**房屋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同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该房屋容留邓某某、罗某某、邓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随后公安民警将其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吸毒工具1个,毒品疑似物2包,其中白色晶体净重0.1g,红色药丸净重0.04g。
经鉴定,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及毒品疑似物;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成分鉴定意见;6.检查、称量、取样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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