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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阳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7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15时许、5月28日14时许、5月29日20时许驾驶自己牌照为湘FEF220的棕色长安牌越野车在接到欧某某后便驾车来到平江县三阳乡简青大桥下的路边,被告人李某某在车上容留欧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每次吸食的毒品均由欧某某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场所,破坏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均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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