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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阆中市****宿舍**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巷**宿舍**号的家中多次容留韩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韩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初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韩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其家中容留韩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聪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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