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本市**巷**宿舍**号的家中多次容留韩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韩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8月初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韩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其家中容留韩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聪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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