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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为山东省高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滴滴打车平台接单,驾驶鲁******白色宝骏越野车将两名乘客送至高密市中百超市附近时,被高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滴滴网约车微信群约集其他滴滴网约车司机到场,后又驾驶车辆撞击执法车。经鉴定,执法车损失价值15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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