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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Z31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镇**村**社,租住合肥市肥东县**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肥东县**镇**道摆摊经营。肥东县城管局工作人员两次责令李某某离开未果,后城管局工作人员作出暂扣李某某摆摊物品的决定。在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李某某摆摊物品的过程中,李某某威胁称若要搬其物品,就将煤气罐点燃,并与执法人员抢夺煤气罐。期间,李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煤气罐点燃,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城管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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