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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林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4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委会*组,住双牌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双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山场一马蜂窝处,准备烧取蜂蛹卖钱。被告人李某某先用柴刀在离马蜂窝稍远的地方砍了一些巴茅草扎成草把,再用气体打火机点燃直接伸入蜂窝底部进行熏烧,草火把不慎将蜂窝顶上的杂草点燃,且顺势将马蜂窝一并燃烧起来,点燃了地面的杂草并向两边蔓延,造成失火。案发后,经双牌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和鉴定,其结果为: 1.过火面积为16.63公顷(249.4亩);2.有林地面积为16.63公顷,其中公益林1小班3.09公顷,天保林2号小班13.54公顷;3.有林地中树种为杉木,湿地松、马尾松、荒芜油茶。(其中杉木占20%、马尾松占70%、湿地松占10%,因荒芜油茶所占比例太少,可以忽略不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群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412****。

2.**村村支书罗某甲联系电话1897465****。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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