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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牧场**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4月13日,李某某以虚假“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向通辽市**分公司借款75000元,并与之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扩大种植,李某某收到该公司借款后却用于偿还外债。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偿还借款,为逃避债务而隐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案材料;(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3)户籍信息登记表;(4)归案经过;(5)受案登记表;(6)村委会证明;(7)耕地转包合同书;(8)**贷甲方记录表;(9)**贷贷款收费明细表;(10)客户告知书;(11)借款承诺书;(12)网络借款电子借条;(13)证明;(14)印章样本;(15)谅解书;(16)前科劣迹说明。

2.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证人姜某甲证言;(3)证人姜某乙证言;(4)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签订借贷合同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提供虚假经济能力证明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还全部诈骗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处所:开鲁县**牧场**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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