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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5831995********,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住武汉市江夏区**街**社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帮助出租刘某某、余某某夫妇所有的武汉市洪山区**路**园**座**层之机,伪造余某某印章及《物业授权委托书》,假冒余某某名义,谎称将该第12层1201室、1203室、1207室及1206室分别租赁给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漫越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并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共骗取房租、物业费、空调费、押金共计人民币37334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将**园**座第**层**室、1207室租赁给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骗取房租、物业费、空调费共计人民币271548元。

2、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将**园**座第**层**室租赁给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骗取房租、物业费、空调费共计人民币49395元。

3、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将**园**座第**层**室租赁给漫越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骗取押金、房租共计人民币62400元(其中1万元已付给刘某某)。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案。所获赃款已由被告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书、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芑

检察官助理:王林子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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