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小区道路行驶至“**幼儿园”附近路段,被枞阳民警处警时查获并移交枞阳县公安局交警一中队。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证明、车辆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真实,吴某某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正祥
检察官助理:杨 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宋**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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