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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6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潼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6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从潼关县秦东镇凹里村出发前往潼关县县城妹妹家中取东西,行至310国道1002公里750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0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3血样提取登记表;4、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定奇

检察官助理:高颖辉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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