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湖南省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安化县东坪电站坝面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大桥中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警察依法获取其血样送交检验,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李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37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资料、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尿检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司法鉴定文书;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11676****
2.侦查卷2册,共计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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