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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号,现住阜平县城南庄镇镇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89月27日被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阜平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许,在阜平县不老树村路段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因琐事拦截一辆大货车,大货车乘车人员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李某某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21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遂对李某某抽取血液送至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志勇

检察官助理:高超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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