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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9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利辛县泰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向阳路交叉口北侧,与康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鉴定,李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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