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庄**区**排**号,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3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2时许,唐山市曹妃甸区交警三大队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开放路与发展道路口,将酒后驾驶汽车的被告人李某甲查获。经检测,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21. l5mg/l00ml,李某甲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息、现实表现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检察官助理:孙川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