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双江自治县城夜市与朋友喝酒后,驾驶自己的云SK****号“轻骑铃木牌QS125-5G”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由双江县城**大道往**方向行驶,行至K2+900米处时与徐某某停放于大道右侧的云LD****号“北京现代牌BH7140AX”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此次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为重伤二级。送检的李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测含量为22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七组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四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交通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忠华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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