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4198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庄**号,住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号**型**车行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梅河路与如云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4.8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材料、非党员证明;
(2)查获经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仪结果单、视频截图、指认照片;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宏伟
检察官助理:黄国勇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郑市**办事处**庄**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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