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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无前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DP****号小型汽车从红山区桥北镇金池修车店附近出发,沿松山区银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丽水河畔小区东门处,因车辆进入小区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小区保安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酒驾遂报警,民警出警后将被告人李某某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91.5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辉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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