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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871230****,朝鲜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杭州**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小区**幢**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A5****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沿石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杭州家私市场处时遇民警设卡检查未停车冲卡行驶约十米,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罚金人民币5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秋霞

2020年8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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