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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0时5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蜀都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蜀都大道中医学院立交桥下桥处,见前方有民警设岗检查遂下车逃避,遂被民警挡获,经对其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为151.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立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21566****。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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