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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村**号,住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22时00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拼装三轮车沿安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辛集市**村南时被牛某某驾驶冀A*****、冀A*****挂重型半挂车追尾,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牛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3.92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户籍证明等;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改装三轮车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改装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辛集市交通警察大队勘验检查该三轮车系机动车,李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173.92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存耀

检察官助理:田倩倩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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