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全南县**镇**村**村**组,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早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家喝了约2两米白酒,后驾驶赣******号二轮摩托车从**镇**村出发前往全南县中医院复查。当日18时许,其驾驶摩托车从全南县城回家,当行驶至全南县城厢镇小叶岽林场路段时,与同方向超车由郑某某驾驶的赣******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其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熊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4.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房胜
检察官助理:张观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6546****(李某甲儿子李某乙)。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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