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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H2****号小轿车,沿淮安市淮阴区香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辉煌家园小区西门附近时,与陆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苏GE****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安排他人顶替,后被民警及时发现,并当晚抓获李某某;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支付陆某某的拖车费,陆某某表示不需要另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查询等书证;

3.证人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20]8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淮安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117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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