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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9********,汉族,本科文化,**医院医生,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F****号明锐牌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城区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向阳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2.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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