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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博某垦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01XXXXXXXX40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XXXX市,户籍所在地第XXX团,现住第XXXX号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4月29日被XX市交警大队扣留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博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F8285G小型普通客车,从第X师XX团X连由西向东行驶至距离XX团团部23千米+200米处,与李某驾驶的新EC6T11号白色本田越野车发生剐蹭,后李某朋友报警。民警到现场勘查时,发现李某某涉嫌酒驾并对其进行血液采样送检。2019年5月7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李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6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明材料:发、破、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某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长:刘 玥

                                 2020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第X师XX团家中候审,联系方式:135XXXX8107。

2.随案移送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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