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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某某**乡**村**排**号,现住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和朋友在和某某永和路百姓杂粮饭店一起吃饭喝酒,饭后李某某驾驶鲁P****F黑色奇瑞牌轿车去往和某某尧村梁余新苑移民小区,行驶至和某某尧村新大地煤业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10.8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测,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0.8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军

检察官助理:周晓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和某某天顺街马连巷三排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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