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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2********,哈尼族,专科文化程度,检查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月26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双江自治县忙袜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5时29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忙袜河南路怡安小区北门路段时与同向前方任某某驾驶的云******号爱玛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李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通过对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63mg/100ml。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传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二组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五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伤情鉴定;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血样抽取登记表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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