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李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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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95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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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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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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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宁安市**镇**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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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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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 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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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2013年9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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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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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0月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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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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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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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10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黑C****9号小型轿车,沿宁安市东京城镇东京新城小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小区院内圆形水池处时,与前方临时停车**镇居民孙某某驾驶的黑C****5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0.7 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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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物证: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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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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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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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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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牡丹江市刑事技术大队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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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半月,并处罚金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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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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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四个半月 |
罚金 |
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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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珊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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