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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李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95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95********

职业

无业

住址

宁安市**镇**小区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

被告人

前科

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2013年9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10月

15日

拘    留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

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黑C****9号小型轿车,沿宁安市东京城镇东京新城小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小区院内圆形水池处时,与前方临时停车**镇居民孙某某驾驶的黑C****5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0.7 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据

清单

1.物证:无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牡丹江市刑事技术大队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罪名

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半月,并处罚金4,500元。

量刑

情节

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

量刑

建议

拘役四个半月

罚金

4,500

备    注

1.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珊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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