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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宿舍,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01时10分许, 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Z汽车沿本市汽开区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庆路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过呼吸酒精测试,检测被告人李某某酒精呼吸值为174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吉林大学第四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赞研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 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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