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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街道**路**号,捕前住灯塔市**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6日21时42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辽K****2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十灯线269公里处时,被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拦截例行检查。执勤交通警察立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过检测,李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后民警又将李某某的血样送至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20mg/100ml。2020年12月11日民警传唤李某某到大队接受调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照片;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宁

检察官助理:王仲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李某某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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