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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辽A****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路兴华**街路口西侧100米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将头东尾西停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辽A****5号小型轿车追尾,事故致两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受伤,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静脉血酒精含量121.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事故责任。经估价,被害人张某某车辆损失金额人民币10574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规定。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盛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检测;7.其他证据材料:现场及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军

检察官助理汪鑫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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