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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闽******摩托车至浦城县城西,将车辆停靠在汽车站附近后,于城西一饭店内和朋友聚餐,席间饮用数瓶啤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聚餐完毕后,走回位于**的住处睡觉,于23时许醒来后,又走回城西汽车站附近取车,驾驶闽******二轮摩托车向东沿五一三路行驶,准备返回住处。

3月11日0时2分,被告人李某某行驶至五一三路七星桥东侧桥头,遇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临时设卡检查,民警大声吹哨、呼喊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可能的处罚,仍继续驾驶闽******二轮摩托车,试图冲卡逃逸,在避开两名辅警驶入另一车道后,碰撞到上前阻拦的民警苏某某,二人同时摔倒在地,被告人李某某随即被在场其他民警控制。被告人李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7.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送往浦城县医院,依法抽取血样并送检。

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2.7mg/100ml;经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苏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测试结果、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丘某某、周某某、彭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7.执法记录仪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驾驶机动车冲卡逃逸的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造成一名警察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益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其住所为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

2.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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