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个体。曾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合谋前往缅甸赌博。为逃避侦查,三人在云南省勐海县打洛口岸附近分别乘坐摩托车非法出境至缅甸境内。2017年3月中旬,李某甲与李某丙,以同样的方式从缅甸非法入境至中国境内的打洛口岸附近,在云南省勐海县停留了几天后返回武汉。
2018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柯某某(另案处理)、程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柯某某的安排下,从云南省勐海县打洛口岸附近乘坐摩托车非法出境至缅甸境内赌博。2018年3月26日,李某甲以同样的方式从缅甸境内非法入境至中国境内的打洛口岸附近后返回武汉。
2020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黄石市公安局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民航乘机信息表、出入境信息查询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柯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宏军
检察官助理 曹 敏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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